当事人于3月23日向广澳海关申报出口电动车等货物一批,经查验核实,货物中有铅酸蓄电池共21组84个,其中有铅酸蓄电池11组共44个未申报,有铅酸蓄电池10组共40个未申报。铅酸蓄电池为‘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列明的危险货物,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而未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涉案货物相片和企业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81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