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科2022年5月31日对该公司2021年7月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票“节日饰品”(书本摆设/门挂/草人头/南瓜/小地精等)22750只、43225美元和20299只、50747.5美元的报检情况开展核查,经查,该公司报关出口的上述“节日饰品”(共43094只、总值627962元)中含有草、藤的成分,出境前未向海关检疫机关报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的规定需报检,而上述商品出口前没有报检。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报告、出口产品样品照片、出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企业登记资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