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当事人在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出口抹泥刀、油灰刀等手工工具共58票报关单(货物折合人民币4817072元)。上述出口货物使用木质手柄,均包含经简单外形加工而成的天然原木材料成分,属植物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出境前需向海关报检。当事人出境报关前均未向海关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汕头市特普王五金工具厂有限公司报告、相关当事人的《查问笔录》、照片、《案件线索移交单》等相关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