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8日至2019年10月22日,当事人以通关一体化向汕头港海关(2018年12月前为汕头海关港口办事处)报关,从黄埔海关口岸进口甲基磺酸共22票,申报总货值986400欧元,总重量640000千 克。经查,甲基磺酸属危险化学品,该22票货物需报检未报检。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企业陈述报告、运单、相关人员查问笔录、企业登记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检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