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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钛合金板外发加工沈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3 19:50: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5次

     2021年6月23日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签订编号为2101的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将加工贸易手册中的保税材料钛合金板906.36千克委托其进行加工。

      2021年9月3日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签订编号为2102的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将加工贸易手册中的保税材料钛合金板828.39千克委托其进行加工。

      2021年9月14日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签订编号为2103的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将加工贸易手册中的保税材料钛合金板808千克委托其进行加工。

      经调查加工贸易手册实际单损耗与申报单损耗一致上述钛合金板已加工成零件交付边角料存放于当事人库房等待核销。经沈阳海关计核当事人擅自外发加工的保税料件价值为67.77万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产品加工定作合同、发料单、毛坯料入库单、损耗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沈阳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0.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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