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壳18000件、钢化膜9200件、塑料杯子1500套,毛重2540千克。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为手机壳3303件、钢化膜4306件、塑料杯子1600件,另有女士上衣、连衣裙、项链、耳环、手链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实际毛重为2515千克。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委托报关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2.对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建设银行济南珍珠泉支行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