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7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凳子,商品编号9401719000,数量693个,FOB总价47678.4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折叠凳,商品编号9403700000,数量500件,FOB总价34500美元;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自行车,商品编号8712008900,数量40辆,FOB总价为12112.5美元;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摇椅,商品编号9401809099,数量15个,FOB总价为1170美元;第五项货物申报品名外六角螺丝,商品编号7318159090,数量2400千克,FOB总价为34320美元。贸易国、运抵国为加拿大。
经查,实货第一项凳子FOB总价应为5890.5美元;第二项折叠凳FOB总价应为4100美元;第三项自行车应为10辆,FOB总价应为520美元;第四项摇椅FOB总价应为1147.5美元;第五项外六角螺丝实际重量1260千克,FOB总价应为2492美元。另,实货中有FOB价值共计1857美元的摇篮椅、玻璃桌、吧椅、铁皮柜、休闲椅、太阳伞等货物未申报。此外,贸易国、运抵国应为圭亚那。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