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出口工业用丝。申报品名为工业用丝,申报税则号列为73262010.00,申报价格为93937.5欧元,出口退税率为13%。经查,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72172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与申报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03月17日至2023年03月17日两年间,还向天津口岸申报出口过相同品名、税号的货物共两票,申报总价格为62131.5美元,同样存在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情况,一并予以处罚。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递交的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9.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