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第一项申报品名步步紧,商品编号7326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总价为145700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螺丝帽,商品编号731816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总价为16500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螺丝杆,商品编号731819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总价为52500美元;第四项申报品名山型金属卡扣,商品编号7326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总价为22000美元; 第五项申报品名扎钩,商品编号820559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总价为190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总价实际币制均应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申请表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