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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混纺羊绒纱线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5 12:18: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88次

    2023 年 3 月 7 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从深圳湾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 发现报关单申报商品名称为混纺羊绒纱线,规格 型号为精梳|非供零售用|85%山羊绒+15%羊毛,申 报毛重 4758 千克,净重 3996 千克;实际商品为 染色纱线(筒子纱),纤维含量为聚酯纤维 67.2%| 棉 22.2%|粘纤 10.6%,实际毛重 4327 千克,净重 3996 千克。经计核,涉案货物可多退税款人民币 33.6934 万元。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项科处罚款人民币 33.7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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