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6日至5月15日,当事人向东兴海关申报出口五批货物,申报货物均为一次性电子雾化设备,均于2023年5月15日完成通关。同年5月30日,当事人主动向东兴海关综合业务科报明5票报关单存在申报不实情形,即5票报关单申报单价和申报单位均有误,申报单价16.8美元,申报单位“套”,实际单价应为2.43美元,实际单位应为“盒”。根据申报当月美元兑换汇率,该票报关单的申报货值与实际货值差额4740789.46元人民币。经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核实,当事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出口退税资质。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东兴海关核定,该5票报关单所有商品出口退税率均为13%,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可多退税616302.63元人民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未向海关如实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