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4日、2021年12月 15日、2022年1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牛皮纸等货物一批,友谊关海关于2023年3月28日在凭祥综合保税区综合业务科窗口对该单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发现上述报关单中的“牛皮纸”商品申报税号为 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实际税号应为 4811599900,出口退税率为0%。经查,因当事人的业务员工作疏忽,提供了错误的成份含量,导致报关过程中发生归类错误。当事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出口退税资格,且上述4票报关单涉及的货物已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出口退税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1.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9万元;2.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