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稽查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7月17日申报进口的报关单申报总价为1940783.76THB,实际支付货款2262292.2THB,多付货款321508.44THB,当事人解释称由于卖方在实际装货时未能装完所有货物,因此将已预付货款321508.44THB的拖鞋放到报关单的批次装运,但当事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海关申报 报关单时,将上述321508.44THB予以扣减后向海关申报,实际申报总价为1875780.18THB,低报价格321508.44THB,涉嫌申报不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低报货物价格321508.44THB应当计入完税价格。我关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核定(南关邕州违字(2021)B0414号),该案漏缴税款9306.45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800元,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