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反应型热熔胶等货物。2023年8月10日,友谊关海关监管一科在凭祥综合保税区查验平台24号车位按照查验指令对该出口报关单项下的货物反应型热熔胶等货物和车牌为桂FB9898的货车进行查验。经核查,第1项商品反应型热熔胶JT8009,税号3506100090,136.35千克;第2项商品紫外固化胶JT6453R,税号3506100090,10千克;第3项商品紫外&湿气双重固化胶JT6062,税号3506100090,55千克;第4项商品反应型热熔胶JT8112,税号3506100090,31.2千克;以上4项商品经检测,结果为危险货物类别,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无法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4项商品共计货值为人民币831903.67元。
经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影响海关检验检疫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科处当事人罚款33276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