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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抑菌液未按危险货物进行申报贺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8 18:48: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9次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梧州海关申报出口无品牌盈康十一味抑菌液共计4680千克,申报总价80121美元,共3票。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为0|0|用于皮肤消毒杀菌|千斤拔5%,当归尾5%,朱砂根5%,白芷5%,红鱼眼5%,九层风5%,过岗龙5%,山风5%,两面针5%,白矾10%,乙醇45%|30毫升X12瓶X20中盒/箱,零售包装|无品牌|无型号。该商品申报乙醇含量为45%,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乙醇溶液[按体积含乙醇大于24%]属于2828危险化学品,该企业申报无品牌盈康十一味抑菌液商品规格中乙醇含量为45%,上述无品牌盈康十一味抑菌液应属于危险化学品。

    上述商品生产单位已向被稽查人提供出口货物的《检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显示,盈康十一味抑菌液样品经37oC保存90天后乙醇平均含量为57.3%;《产品检验报告》显示,盈康十一味抑菌液乙醇含量应为55%-65%。该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2828项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当事人单位申报出口该货物时未按危险货物申报。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海关稽查审核报告、被稽查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会计账簿复印件、被稽查人单一窗口货物申报情况截图、商品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当事人产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被稽查人与商品生产单位的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陈述材料、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对法检商品未经检验直接申报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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