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5月29日,当事人报关出口一车摩托车整车散件。当事人将两种不同型号摩托车的出口许可证、商业发票、货物销售确认书、装箱单提供给了该公司。当日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模版上修改填写了两票出口货物信息,然后按报关流程向海关申报;随后,正式生成两票报关单。因当事人填写制作第二票报关单时,疏忽大意,没有将该票货物随附的许可证号填入,从而造成许可证号栏下的号码还是之前已经使用过的号码,为无效许可证。
当事人出口摩托车申报不实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 (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65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