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该票报关单第1至8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多种规格的“砷化镓单晶抛光片”。经查,所有申报货物均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926项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如实申报货物属性,未申报出口法定检验。经核定,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0.934912万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0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0万元,不涉及出口退税,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等为证。
根据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查问笔录及2022年版及2023年版《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关于商品编号3818009000无相关检验检疫类别等证据材料,可证明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检的行为无主观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0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