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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报检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16:49: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6次

    2024年02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从深圳湾口岸进境时被海关查验。经查验发现,上述报关单项下第1-6项商品定位器实际均为旧机电产品,当事人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科处罚款人民币5.438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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