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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白板笔墨水未向海关报检检验合格就擅自出口慈溪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4 16:47:1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3次

      当事人于2021年1月15日申报出口白板笔墨水5997.5千克,价值人民币404392.04元;于2021年12月10日申报出口白板笔墨水4338千克,价值人民币181941.62元;于2022年7月1日申报出口白板笔墨水10933.5千克,价值人民币591902.28元。上述出口货物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报检检验合格就擅自出口。

      以上情况海关发现之日为2023年6月19日。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等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检验合格就擅自出口报关单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白板笔墨水共15271.5千克(价值人民币773843.9元)之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69600元整。

      二、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检验合格就擅自出口报关单号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白板笔墨水5997.5千克(价值人民币404392.04元)之行为,因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之日为2021年1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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