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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铜合金锭属于法检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15:55:5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6次

      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铜合金锭,申报商品编码为7403290000。经查验,货物实际为铜合金锭和再生铜(1号铜材),其中再生铜(1号铜材)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7404000030。上述再生铜(1号铜材)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对上述货物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经核,该批再生铜(1号铜材)价值人民币662023元。当事人已积极配合海关查处并认错认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人工检查记录单、清单、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6341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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