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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擅自存放保税料件PE塑胶粒(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凤岗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13:56:5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次

    截至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在执行来料加工合同项下海关登记手册期间,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将保税料件PE塑胶粒(新)49500千克、HDPE塑胶粒(新)56375千克、PE再生胶粒68250千克、PVC糊树脂30600千克、复合增塑剂16000千克存放在海关备案场所。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82.978909万元。截至2020年12月14日,上述保税料件已运回海关备案场所存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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