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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美瞳未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1 17:42:4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2次

      2023年8月4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美瞳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为9001300000等。2023年8月29日,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唇彩等31项。其中香水和指甲油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303000020、3304300002,经检测该批香水和指甲油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香水和指甲油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该批香水和指甲油价值人民币105925元;其中唇彩等14项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100092等,上述唇彩等14项货物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上述须经法定检验的唇彩等14项货物价值人民币659969.47元。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报关单、人工查验记录单、检测鉴定报告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8711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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