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5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秘鲁一批水泵等货物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CUMMINS”商标的水泵50个、缸套180个、轴瓦30个、活塞组件146个、缸垫组件107个、机油泵34个、凸轮轴2个、缸盖5个、活塞环178个、连杆瓦108个、插销60个、火花塞11个、排气管垫30个、缸盖密封垫6个、套管216个、点火线圈2个、恒温器45个、油封28个、气门310个、气门顶杆24个、气缸垫85个、垫圈131个、冷油器芯4个,标有“Fleetguard”商标的机油滤清器24个,合计价值20822.41美元。对于上述货物,康明斯有限公司、康明斯滤清系统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UMMINS”、“Fleetguard”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水泵、缸套、轴瓦、活塞组件、缸垫组件、机油泵、凸轮轴、缸盖、活塞环、连杆瓦、插销、火花塞、排气管垫、缸盖密封垫、套管、点火线圈、恒温器、油封、气门、气门顶杆、气缸垫、垫圈、冷油器芯上使用的“CUMMINS”商标,机油滤清器上使用的“Fleetguard”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CUMMINS”商标、“Fleetguard”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CUMMINS”商标的水泵50个、缸套180个、轴瓦30个、活塞组件146个、缸垫组件107个、机油泵34个、凸轮轴2个、缸盖5个、活塞环178个、连杆瓦108个、插销60个、火花塞11个、排气管垫30个、缸盖密封垫6个、套管216个、点火线圈2个、恒温器45个、油封28个、气门310个、气门顶杆24个、气缸垫85个、垫圈131个、冷油器芯4个,标有“Fleetguard”商标的机油滤清器24个并处罚款人民币13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