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自韩国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二项水貂皮尾巴1100千克,商品编号4302200090,CIF总价3300美元。经查验并鉴定,该项实货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23年10月20日,天津新港海关对当事人制发并送达责令退运决定书(津新港关缉责直退字【2023】19号),2023年10月26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