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三角带389个,商品编号3926909090(出口退税率:13%),EXW总价14414.99欧元;第二项货物成卷软管250个,商品编号4009110000(出口退税率:13%),EXW总价35087欧元;第三项货物过滤器滤芯455个,商品编号8483109090(出口退税率:13%),EXW总价19059.42欧元;第四项货物传感器151个,商品编号8483109090(出口退税率:13%),EXW总价15568.19欧元;第五项货物油过滤器191个,商品编号8421299090(出口退税率:13%),EXW总价35888欧元;第六项货物轴承312个,商品编号8482109000(出口退税率:13%),EXW总价18511.86欧元。经查验,实货数量及价格申报不实:第一项货物三角带实际数量应为58个,实际EXW总价应为6643.96欧元;第二项货物成卷软管实际数量应为15个,实际EXW总价应为13144.65欧元;第三项货物过滤器滤芯实际数量应为255个,实际EXW总价应为19059.42欧元;第四项货物传感器实际数量应为51个,实际EXW总价应为5568.19欧元;第五项货物油过滤器实际数量应为161个,实际EXW总价应为16816.97欧元;第六项货物轴承实际数量应为375个,实际EXW总价应为13165.14欧元。且,实货第一、三、四、五、六项商品申报品牌类型均为0-无品牌,实际品牌名称为JOHN DEERE。另,实货中有未申报货物共计十八项,分别为:安全带套件16个,总价1439.84欧元;板100个,总价3365欧元;电线线束19个,总价1014.79欧元;垫圈套件30个,总价6557.10欧元;杯10个,总价827.80欧元;风扇10个,总价3778.9欧元;防滑板112个,总价6756.24欧元;滚柱链20个,总价3002.60欧元;刮板174个,总价4579.68欧元;进气10个,总价2973.8欧元;恒温调节器75个,总价2754欧元;耐磨圈48个,总价4173.12欧元;盘簧22个,总价7776.34欧元;外壳14个,总价1747.06欧元;油管7个,总价1823.29欧元;嘴喷座62个,总价2907.8欧元;轴承外圈60个,总价6876.6欧元;止推垫圈44个,总价2037.64欧元。上述实货总价值应为138789.93欧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