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1月11日,东兴海关根据布控指令。该票报关单为当事人报关出口。经查验发现申报的第一项商品“艾条”存在多报少出情形,申报差额为人民币311231.32元。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当事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出口退税资质。经东兴海关核定,“艾条”出口退税率为13%,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可多退税40460.07元。
经查,当事人未认真核实清点货物情况,将错误的单证材料提供给报关公司申报,造成申报不实违规情形的发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