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6日,黄石海关对当事人开展核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价格涉嫌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6日出口一票铁粉芯,申报数量3107.5kg,申报商品编码850490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444201.79美元。该报关单总价申报错误,实际总价应为44201.79美元。经核实,因当事人员工疏忽,在提交申报资料时误将总价多填写了一位数字,导致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申报价格共计3002690元人民币,涉及出口退税款约351506.64元人民币。当事人在办理退税时也未发现上述错误,直接用申报错误的报关单向税务部门申请了退税。调查期间,当事人将多退税款退回相关税务主管部门。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海关核查记录,当事人财务资料,出口退税资料,税务部门证明,当事人企业资料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系疏忽导致,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六条、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公司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按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