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月3月4日,文锦渡海关查验发现异常:第3项铁角多报少出,申报重量3000千克,实际出口620千克;第4项不锈钢材.板多报少出,申报重量1620千克,实际出口1200千克;第5项五金配件多报少出,申报重量2370千克,实际出口200千克。另有未申报货物:木柜(需报检未报检)2900千克、隔热板1000千克、保护棉50千克、密封胶200千克、健身器材200千克、网线300千克、灯具180千克、番薯20千克(需报检未报检)。其余未发现异常。当事人出口的番薯为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科处罚款;出口的木柜、番薯2项为法定检验商品,未向海关申报出境动植物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科处罚款。当事人同时违反二条法律规定,决定择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六条第二款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