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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姜黄提取物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商品检疫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4:13: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次

    2023年9月10日,经查验:商品项1姜黄提取物:商品编码申报为2932999099,实际为3203001990。需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未报检,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涉案货值约为人民币59.7484万元。涉案货物在出口环节被查获,未被销售和使用,未产生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182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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