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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膳食补充剂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商品卫生检疫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14:53: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次

    2024年3月1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方式经深圳湾口岸出口货物一批,经查验:除申报货物外另有未申报货物:无牌膳食补充剂1433 瓶(无生产厂商)(商品编码2106909090);无牌 虾仁30千克(无生产厂商)(商品编码 1605290000);无牌米糊袋装19包/0.5千克(无 生产厂商),无牌米糊罐装4罐/4千克(无生产厂 商)(商品编码1901109000);无牌面包(无生产 厂商)4个/0.15千克(商品编码1905400000);无 牌面18个/0.9千克(商品编码1905400000);无 牌面包(1个/0.04千克)(商品编码1905400000; 无牌面包(15 个/0.8千克)(商品编码1905400000);无牌面包(6个/0.9 千克)(商品编码1905400000);无牌面包(12个/0.8千克) (商品编码1905400000);无牌面包(12个/3千克),(商品编 码1905400000);无牌面包(3个/0.25千克)(商品编码 1905400000);上述未申报货物应报检未报检,当 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1、没收涉案货物; 2、罚款人民币11.03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 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 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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