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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瓷器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检疫潮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1 14:18:5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次

      当事人2021年8月5日至2023年7月1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海沧港区、大鹏海关、东渡海关申报出口77票报关单。涉及出口货物日用瓷罐、盘、烤盘(配木盖、木五金、木把手),申报商品编号6911102900,其中木制品数量217940只金额944256.33元日用瓷碗、罐(配木盘、木盖、相思木盘),申报商品编号6911101900,其中木制品数量15510只金额252814.57元其他家用瓷纸巾架(配相思木),申报商品编号6911900000,其中木制品数量28248只金额175476.5元上述木盖、木盘、木把手等木制品的数量共261698只货值1372547.4元。上述配套出口的木制品属于植物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在出口前向海关报检当事人没有向海关报检。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当事人陈述、其他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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