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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包装盒等属于法检商品未向海关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23 13:22: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包装盒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包装盒160千克、项三货物花瓶544千克、项五货物推车48千克、项六货物椅子56千克实际均未到货,价值116438.2美元。当事人出口茶∏1600千克、蜂蜜柚子茶1000千克、冰糖雪梨1300千克、冰红茶900千克、酸梅汤150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30150元,茶∏、蜂蜜柚子茶、冰糖雪梨、冰红茶、酸梅汤出口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奶油出口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漏勺350千克、压肉机450千克、休闲车5300千克、不锈钢水槽200千克、柜子1500千克、米缸400千克、塑料罐350千克未向海关申报,总货值人民币143299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7号发布)第九条第二项及其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41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9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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