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山港海关申报进口液晶模组等货物,该报关单第31-4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液晶显示屏”36个,数量为133.5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84733090,申报总价为人民币6970元。
2022年7月25日,经中山港海关查验及中山海关技术中心鉴定,上述商品含DVI、VGA以及电源接口,应为“液晶显示器”,归入税则号列85285212,且新旧程度为六、七成新,根据《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106号)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另经查验,上述货物存在2个天然木托(有IPPC标识)未报检。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提取样品(抽样)记录、报关单、合同、发票、情况说明、鉴定报告、查问笔录等主要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对进口货物植物包装未报检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科处罚款合计人民币10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