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披萨盒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披萨盒480千克、项三货物袜子42700双、项五货物裙子2280件、项七货物浴巾900条、项八货物货架配件1185千克、项九货物床上用品520条实际均未到货,价值48370美元。项二货物裤子原申报数量1620千克,价值16200美元;实际数量为3510千克,价值35100美元。项四货物上衣原申报数量11250件,价值28125美元;实际数量为18000件,价值45000美元。项六货物内裤原申报数量21400件,价值32100美元;实际数量为48423件,价值72634.5美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