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三票铁矿粉,当事人因工作失误在申报时未向海关申报该批铁矿粉的滞期费43114.5美元。经满洲里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共计47908.1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发票、报关单及随附发票、海关税款计核表、滞期费单据、当事人笔录等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