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以区内物流货物的方式向洋浦港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货物为旧碳粉盒,共计3580千克,申报货值为13255.2美元。2023年6月13日,经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上述货物属于固体废物。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产品检验记录单及鉴定报告、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责令退运决定书及退运资料、企业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