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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评析|因境外收货人申报不实被予以行政处罚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17:15:50  作者:陈洁怡  浏览:1次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2日至4月15日期间,当事人出口至日本等地的盐渍梅、盐渍梅酱等货物,伪造售货合同等出口报关单随附资料,向海关申报出口,申报总价1358496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境外收货人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案例评析

    (一)进出口货物应当申报的项目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如实申报的项目为:(1)品名;(2)税则号列;(3)数量;(4)规格;(5)价格;(6)贸易方式;(7)原产地;(8)启运地;(9)运抵地;(10)最终目的地;(11)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

    其中“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是指除上述列明的项目外,所申报的报关单(包括形式报关单)上的项目,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条款所列明的申报项目外,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的项目都属于“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伪造售货合同等出口报关单随附资料的方式申报出口,将法律上已不存在的公司作为出口货物的境外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境外收货人”指出口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一栏,属于《条例》第十五条中“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

    (二)境外收货人申报不实的后果

    《条例》第十五条具体规定了五种申报不实情形分别是:(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实践中,海关依据行为人申报不实行为所产生不同的危害结果予以不同的处罚类型。

    在本案中,当事人出口的盐渍梅、盐渍梅酱等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货物即不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同时境外收货人申报不实的行为不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也不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此种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影响了海关正常的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陈洁怡 兰迪海关部成员 陈洁怡  / 兰迪海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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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洁怡

      兰迪海关部成员,具备多段律所工作经历,深入涉猎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等多方面专业领域知识与实践经验。2023年始跟随海关团队办理多起走私疑难案件,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进出口合规、海关估价、海关争议行政解决等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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