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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商品编码影响出口退税中的商品归类争议
    发布时间:2020-09-28 10:26:00  浏览:3191次


    商品归类是指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是进出口环节中最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一环。归类税号的不同会影响到产品估价、税率、监管方式等。商品归类错误,轻则导致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海关违规行为,重则构成出口骗退税乃至走私行为。一般的商品归类税号争议是海关常见的行政争议。下面笔者以某公司与A海关就蔗糖素商品归类行政争议一案来介绍商品归类中的“疑难问题”。

    案件背景:2013年3月,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蔗糖素向A海关申报出口蔗糖素30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为29329990(出口退税率为13%),A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取样化验后认为该批产品为蔗糖素,应归入税号29321900(出口退税率为9%),为此还作了应归入29321900.90的归类说明。某公司遂向海关称,其曾于2012年3月从B海关出口同产品,经海关查验后认为该商品可归类为29329990.99,请求B海关对该票货物予以放行。B海关缉私部门据此对申报错误行为不予受理,并退回海关作改单处理。某公司办理该票货物删单重箱出场。2013年8月,当事人向C海关申报出口蔗糖素,申报税号为29329990,海关查验归类后通关放行。

    2013年11月,某公司再次以一般贸易方式向A海关申报出口蔗糖素135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9329990.99,总价675000美元。A海关查验后认为该批货物应归入税号29321900.90,出口退税率9%,某公司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被移送缉私部门处理。A海关缉私部门调查后最终对其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经复议维持后仍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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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争议焦点:

    一、涉案产品是否为海关归类疑难

    本案一波三折,该商品归类具有一定的难度。某公司先后分别向A、B、C三处海关申报出口同一种商品--蔗糖素。A、B两海关对该商品分别作出不同的归类认定。某公司抗辩认为涉案产品属于海关归类疑难,不应视为申报不实。对此,法院承认了本案货物蔗糖素的商品归类疑难,但法院认为本案归类疑难并非“不构成申报不实的归类疑难”,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以下简称“2号行政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不视为申报不实。也就是说虽然本案属于归类疑难问题,但是未经“总署归类职能部门审核已提交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即便税号申报有难度,报错了依然是“申报不实”。

    二、如何理解不同海关归类不一

    本案某企业经历四次报关,分属三个不同地域海关处理,处理结果均不同。第一次某公司以税号29329990.99向B海关申报出口蔗糖素,经B海关取样化验审核后认定无误,予以通关放行。第二次某公司以商品编码29329990.99向A海关申报出口蔗糖素,经A海关查验审核化验认定蔗糖素应归为29321900.90,某公司申报商品编码归类错误,但并未进行行政处罚,而是要求删单退场。第三次某公司以商品编码29329990.99向C海关申报出口蔗糖素,并获出口放行。

    本案争议的已是第四次申报,某公司以商品编码29329990.99再次向A海关申报出口蔗糖素,A海关查验后认为该批货物应归入税号29321900.90,出口退税率9%,某公司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被移送缉私部门处理,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就每次出口申报具体分析而言:第一次向B海关申报通关时,经B海关取样化验,实质审核后,顺利通关。第二次向C海关申报通关时,由于之前B海关已经实质查验认可了A公司所申报税号,并给予通关放行,根据2号行政条例(关于申报不实的解释)第二条不应当认定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情形中第二款之规定,“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海关在事后审核认定或者当事人就同样货物再次申报过程中又认为其归类错误的”,此次申报属于不应认定为申报不实情形,因此A海关未对此次申报做处理,而是要求删单出场,并明确告知某公司涉案蔗糖素应归为29321900.90。第三次向C海关申报通关时,C海关未对申报内容进行实质核查的情况下,直接通关放行。对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也就是说,海关放行并不代表货物申报没有问题,海关也并不会对每一宗货物进行实质性核查。然而,在海关未对申报内容进行实质性核查的情况下,原告此次申报虽获准C海关通关放行,并不能以此认定原告申报出口的商品编码是正确的。一旦C海关对该批货物进行实质核查,又将会是一起商品归类争议。

    关于某公司第四次通关,即再次向A海关就原29329990.99税号申报通关,法院认为,由于上一次申报中B海关已向A公司明确指出蔗糖素申报商品编码错误,某公司仍以该商品编码申请报关出口蔗糖素,已构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

    综合四次申报的结果,虽然法院都给出了相应的理由,但是笔者想问,如若C海关对本案货物再次实质验核,认同某公司申报税号,那么同样产品再次出现海关实质验核后认定税号不一的情况,企业作为该结果的承担者,在这其中该如何自处呢?

    三、不予行政处罚有何影响

    虽然本案法院最终维持了海关的不予处罚决定,但不予行政处罚并不代表什么事都没有。本案还是坐实了某公司商品归类申报不实。海关会据此函告国税部门,由国税部门对企业追回多退税款,尚未退税的,国税部门将不再予以退税。另外,而对于类似于某公司之前申报后退单撤场的情形,由于不构成申报不实的案件,包括不受理、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撤案的,即便海关认定的税则号列与当事人申报的税号不同,由于以往已退税款不作调整,即税率不变,那么海关则不需要向国税部门通报相关案件信息。

    四、从企业申报责任想到的归类争议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申报人关于商品编码的申报义务内容是“如实、准确”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商品进行归类归入相应税号,而不是准确申报商品编码。要求企业准确申报的难度较大。企业基于海关已经审核确认过的商品编码从而继续申报出口,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也应保障企业的信赖利益,坚持行政执法一致性原则,避免存在同一产品在多地海关申报导致不同结果,进而被认定为申报不实的情形。归根结底,企业才是最终结果的承受者和责任的承担者。

    既然企业没有准确商品编码的义务,海关另行确定的商品编码势必对进出口商将产生巨大的实质性的影响。如果处置不当,则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因而,在涉及商品归类的行政处罚中,企业应当积极提起商品归类争议解决程序,同时做好行政处罚的应对工作,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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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联合培养硕士。
    E-mail: yun.fei@landinglawyer.com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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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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