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因此是以缴纳保证金方式还是以银行保函方式需要由主管海关审核企业递交的备案材料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