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第43号公告,进口单位应当在每次进口货物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获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67号公告,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月30日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项目单位需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到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67号公告并未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进口减免税设备。贵司已按规定期限办理了减免税备案手续,应不影响申请证明及进口减免税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