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