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出境的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应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作申报;入境的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应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作申报。您女儿出境时,如没有向海关申报笔记本电脑,那么在携带入境时将不能获海关免税验放。按自用合理数量原则,海关只能征税验放一部笔记本电脑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