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因此,如果海关要求贵司提交所谓保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