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四条查验赔偿的规定是针对海关查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的。而且赔偿也仅限于“实际损失”。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配合海关查验的法定义务。由收、发货人搬移、开拆、重封货物不慎产生的货物损失不会由海关来赔偿。因此,一般情况下,海关只要在查验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是不会涉及到查验赔偿的。而“实际损失”一般以查验行为导致货物的实际损失为限。货物之外的损失不在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