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97号,您提到的检验公司属于经质检总局审核通过的检验鉴定机构,但不意味着该公司属于执法部门。由于该公司工作原因导致滞报,不属于申请减免滞报金的法定事由。海关的做法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