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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税区的外汇核销事宜
    发布时间:2008-10-10 15:34:00  浏览:1683次
    问:我公司是保税区外企业,进口一批货物,转口给保税区的内资企业。进口时已经给出口方开立了远期信用证。然后进口方给我电汇美元,我支付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核销吗?报关单企业名称不是我公司名称,是进口方报的关。

    答:您所提的问题不甚具体,我们无法有针对性地明确答复。在这里可以回复您的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外汇核销单的核销,必须凭与之相符的报关单纸质核销联、并且核对与海关联网的报关单电子数据无误后,方可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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