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后、海关决定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前,申请退运或者进口超期未报进口货物的,应当经海关审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因此,你公司可以依此规定向海关提出继续报关的申请。不过,根据该条规定,你公司经海关同意申报进口有关货物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缴纳滞报金(滞报期间的计算,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的第15日起至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