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