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我国2009年普通税率维持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对原产于《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关于对哪些国家适用普通税率,您可以根据2009年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国别(地区)代码表”最惠国税率和普通税率标识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