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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海关审定完税价格中价格磋商的疑问
    发布时间:2009-05-08 12:12:00  浏览:1074次
    问: 海关发了价格质疑,现在又发磋商通知书,要求我们5日内去磋商。由于前后经过了近大半个月时间,我们想算了,海关估多少就多少,但不想再等多5天。但海关答复说发了磋商通知,按规定需要经过5个工作日才能进行下一步估价。请问,这样是否不合理?我主动放弃磋商权利还不行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按规定程序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未到时限纳税义务人主动要求放弃磋商权利的,并未明确如何处理。从最大限度保护相对人磋商权利、避免发生行政争议的角度,海关这样的做法是有依据的。相反,假如海关未经过规定的5个工作日期限就行使估价权,就会存在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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