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按规定程序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未到时限纳税义务人主动要求放弃磋商权利的,并未明确如何处理。从最大限度保护相对人磋商权利、避免发生行政争议的角度,海关这样的做法是有依据的。相反,假如海关未经过规定的5个工作日期限就行使估价权,就会存在程序违法。